[审理法院]
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
[被告委托代理人]
湖北国函律师事务所 罗建雄律师(本人)
[案情简介]
2012年被告公司将组装劳务外包给个人刘某某,刘某某雇请的原告下班就餐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。2013年原告向东西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,该案于2014年由武汉市中院终审确认劳动关系成立。原告遂申请工伤认定。经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,工伤等级七级。原告便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工资、工伤、社保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多元。
[承办过程]
本案难点:本律师委托代理人被告公司始终不承认有劳动关系,但又经相关部门确认为工伤,支付相关待遇势必不可以避免。经本律师接受委托后,认真审查了原告相关证据,发现原告20多万医疗费有问题,且在仲裁时遗漏了共同责任主体。为此,本律师依法向法庭提出医疗费合理性鉴定和申请追加被告。原告方在此情形开始作出让步,只要求被告公司赔偿35万元,为此减少被告公司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。最终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调解协议。
[审判结果]
1、胜诉
2、调解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待遇35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