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审理法院】
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】
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】
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罗律雄律师
【案情简介】
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,被上诉人又成立了新的家庭。上诉人出于某种目的,又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到被上诉人名下。一审判决不准变更后,上诉人不服务,上诉致中院。
【承办过程】
本案难点:是否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。一、第一次变更,一般是不会判决变更;二、子女满十周岁后,自已选择。关键是否出于子女的本意,还是出于上诉人意愿,经与小孩沟通后发现是上诉人的意愿。